几种常见的负全责的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20-04-01 15:32来源: 未知交通事故每天都有发生,
然而,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
责任认定也千差万别。
有的看起来相似的事故,
责任划分上可能完全不同。
接下来就跟小编看看,
几种常见的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吧。

01
该让不让导致相撞,该让者负全责。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要按照路口的标志行驶。
当路口出现“让”字标志的,应当按照规定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否则出现事故,未让行的负事故全责。

02
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若因为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发生交通事故,未让行的一方负全责。

03
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遇到相对方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04
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十字路口,相对方行使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右转弯的车负全责。

05
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在进入无灯控制的环形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的车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06
遇到障碍物不礼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规定:“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当路上有障碍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07
禁止掉头的路口强行掉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也就是说,在这些地方违规掉头,与别的车辆相撞,违规的车辆负全责。

08
路口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则”。违反规定逆向行驶,导致车辆相撞,逆行车辆负全部责任。

09
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若不按照车道指示方向行使导致交通事故,未按照指示方向行使的车辆负全责。

10
强行变更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