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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限速70KM/h的路段上以77.1KM/h~80.4K

发布时间:2019-11-25 11:29来源: 未知

姚某某饮酒后(49.62mg/100ml)驾驶机动车在限速70KM/h的路段上以77.1KM/h~80.4KM/h的速度超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李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货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事故教训

有一种叮咛叫滴酒莫沾,有一种期盼叫一路平安。愿每一位驾驶人记于心,践于行,牢记事故“杯”剧,不做千古“醉”人。请您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二、酒泉市瓜州县“3·9”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3月9日21时许,酒泉市肃州区驾驶人虎某某驾驶的甘F·××036号“本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瓜敦高速(G3011)114KM+500M处(瓜州县境内)时,与路边停放的山东市嘉祥县驾驶人孔某某驾驶的鲁V·××722号半挂牵引车(鲁G·××98X挂)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甘F·××036号车内4人死亡、1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