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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杨某将车停放在车棚内并拔下车钥匙

发布时间:2019-12-26 11:22来源: 未知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杨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公司车棚内。其同事李某未经杨某同意,私自骑走摩托车,途中将在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孙某撞倒,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的家属认为,车主杨某未尽到保管义务,使李某将车骑走最终造成交通事故,到底责任如何确定?

 

 

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周琳律师解答:

摩托车虽然是杨某所有,但李某私自启动摩托车,杨某并不知情,且杨某将车停放在车棚内并拔下车钥匙,其已尽到注意义务。无论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是对李某驾驶该车,杨某都没有过错,故此,其对该起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