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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

发布时间:2020-12-01 12:57来源: 未知

各地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化责任分工,全面落实各类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标准,落实各项支持措施,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排污单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实现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实施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管理;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1年3月底前,公开曝光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动态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完成2019年城市大气污染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

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执法强度和执法质量,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铁腕治污,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问题的执法检查力度,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精准执法、服务执法,严防“一刀切”式执法、坚决杜绝“过度执法”;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精准执法,继续完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建设,健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交办、督办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分表计电、远程执法、视频监控等手段,提升执法效能,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

加强部、省交办问题整改。同时,以问题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着力解决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有效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推进大气环境持续改善。加强专家指导,落实精准科学防控。总结、延续近年来大气污染治理成功经验,深化与PM2.5专家小组合作,继续采用第三方服务方式引进高端专家资源,为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服务。切实发挥专家团队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精准防控和重点区域污染源深度治理中的指导作用、实时保障作用、重点攻坚作用,从经费保障、日常巡查、专家研讨等工作上,对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服务团队予以支持。

加强宣传引导。完善和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名录、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推广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件,回应公众关切,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

加强考核奖惩。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每月进行排名考核,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市、区)、乡(镇)及园区(开发区)综合运用通报批评、预警提醒、公开约谈、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量化问责情形,传导工作压力,压实工作责任,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未完成秋冬季大气环境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出现恶化,部、省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新发现问题较多的,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