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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享受豁免政策,即免予

发布时间:2020-03-05 11:22来源: 未知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绿色标杆标准的,以及出现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各类督查、巡查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立即撤销绿色标杆企业称号,重新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限产企业清单。

对撤销绿色标杆称号,重新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限产清单的企业,采取惩罚性停产、限产措施。黄色预警期间,限产比例不得低于50%,橙色及红色预警期间,企业全部停产并停止物料运输。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秋冬期间,对连续两个月PM2.5同比反弹的县市区,将停止执行绿色标杆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豁免政策。

□文/图 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志栋

主要管控措施

■总体验收合格后的绿色标杆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享受豁免政策,即免予停限产(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必须执行停限产要求的除外),实现生产经营和污染减排的双赢。

■我市对绿色标杆企业实行动态管控。每年8月底要进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绿色标杆企业评估审查,建立重污染应急绿色管控企业清单。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秋冬期间,对连续两个月PM2.5同比反弹的县市区,将停止执行绿色标杆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豁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