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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

发布时间:2020-02-07 12:35来源: 未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卫健委: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铁腕治霾组办公室《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期间调整有关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函》(陕治霾办函[2020]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承担疫情防控任务车辆正常通行。疫情防控期间,承担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及运输基本生活物资的机动车,持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不受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约束。

二:暂停相关建筑施工工地停止施工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项目,持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可暂停执行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等规定,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绿色施工要求。

三:暂停相关工业源限产限排规定。对辖区内生产疫情防控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消杀用品、检验检测仪器、检测试纸、医疗设备、药品的企业,以及承担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后,暂停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限产限排规定。上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规定。为上述企业正常生产供应物资的工业源一律纳入民生保障类企业进行管控。市、县制定的错峰生产方案中涉及上述企业的,暂停执行错峰生产规定。

宝鸡市铁腕治霾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