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7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共162条,从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完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科学配置法律责任六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条,其中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在一些司机眼中,他们更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罚款”部分,毕竟只要违反法律了,等待他们的就会是惩罚。
“罚款只是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其再次犯错的一种手段,并不是唯一手段。”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巍涛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建议稿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着力突出教育引导的功能,对部分违法行为初犯、偶犯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
修订建议稿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年内初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
对于累犯,修订建议稿作出加重处罚的规定,对一年内因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确定的具体罚款标准,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看来,这一调整与现行行政处罚中的“轻轻重重”原则相适应,即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更轻的处罚,而对严重违法行为采取更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