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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违法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公示

更新日期:2021-04-01 16:38
曝光台丨前车之鉴!13个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公示!

机动车交通违法曝光

典型事故案例公示

PART

01

2020年5月16日14时30分许,在濮阳县南环路与工业路口东200米,王某驾驶豫J**268小型面包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甘某某驾驶的豫J**522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王某、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王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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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0年6月11日12时许,郭某驾驶豫J6**38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前县金堤河南堰“金河国际”门口处掉头时,与张某某驾驶豫JH**68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摩托车乘坐人秦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当事人郭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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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0年6月17日17时许,黄某某(69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台前县金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迎宾大道时,与沿东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姜某驾驶豫J**859轻型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当事人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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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0年7月5日6时15分,王某某驾驶豫J**32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京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瑞璞汽车小镇门口时,与其前方同向由南向北行驶等红灯的杨某某驾驶的豫J**93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豫J**936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其前方同向由南向北行驶等红灯的李某某驾驶的豫J**29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豫J**936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徐某某、吕某某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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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20年7月19日13时10分许,在G341国道523公里清丰县阳邵乡潮汪村路段,单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单某某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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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21年2月6日22时30分许,程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经文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路与待王路交叉口处时,追尾正在停车等候放行信号的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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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21年2月15日23时30分许,高某驾驶小型轿车载乘刘某龙、刘某方(未系安全带),经菏宝高速行驶至菏泽至宝鸡方向258公里加500米处时,撞上中央隔离护栏后翻车,刘某方因未系安全带,从车内甩出后被压在车下,造成刘某方当场死亡、高某受伤、车辆损坏、路政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高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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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21年2月28日11时50分许,李某伟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乘李某语),沿武陟县黄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仲许村东兴大街路口右转弯时,致乘车人李某语从车上坠落,后被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造成李某语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违规载人,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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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21年3月3日14时10分许,赵某驾驶车牌号为豫GE***7的重型货车,沿海修武县高速东站口出站时由南向东右转弯时借道超越与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9***W的小型客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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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2021年3月3日19时30分,祁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L***3的小型客车,沿五里源乡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同向路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随相撞,致路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路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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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2021年3月5日7时30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W***3的小型客车,沿云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六和大道路口时,与沿六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武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9***8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武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PART

012

2021年3月8日14时40分,段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W***5的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修武县青龙大道江旁庄路口处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沿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段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无责任。

PART

013

2021年3月20日8时59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Q***0的小型客车,由北向南沿竹林大道行驶至修武县丰收路竹林大道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张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漯河:机动车交通违法曝光

2021年3月份漯河市“五类重点违法”

较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统计日期:2021年3月30日
序号 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保有量 违法辆次 违法条数 车均违法比例
1 漯河市裕宏众汇运输有限公司 27 11 16 40.74%
2 漯河中云运输有限公司 26 9 10 34.62%
3 漯河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108 33 52 30.56%
4 河南海明物流有限公司 257 65 94 25.29%
5 漯河市北楚运输有限公司 31 7 13 22.58%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