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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布一批交通违法犯罪和交通事故案例

更新日期:2021-02-08 14:33
近日,长沙交警公布一批交通违法犯罪和交通事故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行车注意安全。路上行车,忽视这些细节可能惹祸上身。

一、严重交通违法案例

王某勇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拘留并吊销驾证

2020年05月14日0时27分,王某勇驾驶车牌为湘A01D**的小型轿车行驶到人民路万家丽路口路段时,被芙蓉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测,王某勇血液内酒精含量为46mg/100ml,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调查发现,王某勇曾经在2018年08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处罚过。因实施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网约车 吴某军被拘留、吊销驾证并禁驾五年

2020年10月13日20时03分许,望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普瑞路金甲冲路口执勤时,对湘AD39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吴某军进行检查,经呼气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调查中发现,吴某军驾驶的湘AD392**小型普通客车为网约出租客车,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交通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军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袁某兵饮酒后驾驶营运大货车被拘留、吊销驾证并禁驾五年

2021年1月4日15时,袁某兵饮酒后驾驶湘A767**重型自卸货车沿宁乡历泉公路北向南行驶至历经铺政府办公楼前时,被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袁某兵所驾大重型货车为营运车辆,公安机关依法对袁某兵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帅某根饮酒后驾驶营运大货车被拘留、吊销驾证并禁驾五年

2021年1月04日21时40分许,帅某根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赣F850**的重型货车在长沙县黄兴镇秋江公路三妹子饭店路段被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8.9mg/100ml。因为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公安机关依法对帅某根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罗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

2021年1月19日,罗某因驾驶摩托车双手离开把手、用脚控制方向,并在车辆行驶中跳霹雳舞等危险行为被群众举报。公安交警部门迅速启动调查,于2021年1月20日15时许,交警支队雨花大队民警在雨花区洞井商贸城将罗某查获。经调查,罗某在驾驶两轮摩托车过程中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车把等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900元。

二、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例

王某波凌晨泡吧后醉驾涉危险驾驶罪

2020年05月23日凌晨,王某波跟朋友在某酒吧泡吧娱乐,期间喝了多瓶啤酒。02时12分许,王某波驾驶湘AG8E**小型轿车行驶至人民路万家丽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经公安机关抽血检测鉴定,王某波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次醉驾涉危险驾驶罪 吴某辉被从重处罚

2020年7月19日18时许,吴某辉在自己家里吃晚餐时,喝了药酒和啤酒。21时左右,吴某辉驾驶湘AG24**小型汽车行驶至天心区芙蓉路西湖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后经公安机关抽血检测鉴定,吴某辉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调查,吴某辉于2018年06月1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天心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从重处罚。2020年09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某辉执行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12月17日,吴某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天心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杨某蛟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 涉危险驾驶罪

2021年01月08日21时许,杨某蛟与朋友在长沙县泉塘希尔顿酒店浅葱小唱小酒馆吃宵夜,期间杨某蛟喝了啤酒。01月09日00时10分许,杨某蛟驾驶湘A6U3**的小型客车在长沙县盼盼路天华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发现杨某蛟有酒驾嫌疑。经抽血检测鉴定,杨某蛟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人民法院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杨某蛟从重处罚。

醉酒驾驶撞到路边车 周某涉危险驾驶罪被处拘役并罚金

2020年08月22日22时50分许,周某驾驶湘A2R0**小型轿车沿望城区高塘岭西塘街社区道路由南往北行驶时,车撞到停在路边的一台小车,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时发现,驾驶员周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经公安机关抽血检测鉴定,周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4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7日,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乡镇严查严控严重违法 黄某良醉驾被判拘役并罚金

2020年03月23日23时40分许,黄某良驾驶湘A94R**小轿车在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大道与双狮岭大道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检测显示,黄某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公安机关抽血检测鉴定,黄某良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8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黄某良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

三、交通肇事案例

路口变灯抢行 大货车与电动自行车路口相撞致人死亡

2020年03月28日19时32分左右,李某庭驾驶湘AZ82**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由北往南行驶至晚报路口往西右转弯行驶时,恰遇罗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此处经非机动车专用道由北往南通过路口。由于李某庭驾车在路口交通信号灯转换时段时未确保行人安全,加之罗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致使湘AZ82**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面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罗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李某庭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庭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醉驾、肇事逃逸被处有期徒刑并终身禁驾

2020年10月09日04时37分许,全某昌驾驶湘NLB3**号小型轿车在长沙市天心区湘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湘江一桥南匝道口时,恰遇行人王某某在此处人行横道线上由东往西横过马路,由于全某昌驾驶机动车闯红灯且未开车灯,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湘NLB3**号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全某昌驾车逃离现场,于当天早上在长沙县一公寓被民警抓获。经抽血检验,全某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全某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有危险驾驶、肇事逃逸情节,全某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终身禁驾。

超长载货占道停放 造成亡人事故被追刑责

2020年11月30日06时许,李某廷驾驶湘A339**(湘A70**挂)重型挂车装载超出货箱尾端两米多的水泥管柱,在岳麓区潇湘南路江山悦工地西门地段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并右转弯拟进入该处工地时,因工地大门未开,李某廷遂将其车头东尾西横停在潇湘南路上,其车车身及超出货箱的水泥管柱占用了由南往北方向的部分车道。之后,吉某某驾驶湘A9A2**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潇湘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地段,其车左前部与李某廷所驾车上超出货箱尾端的水泥管柱发生碰撞,致使吉某某所驾车车头部分严重变形并起火燃烧,造成两车受损,驾驶人吉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调查认定:李某廷因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违反规定装载货物和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吉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也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已对李某廷刑事立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驾驶证失效开车肇事逃逸 依法追究刑责

2020年8月25日4时57分许,陈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湘AF89**小型轿车沿长沙市望城区马桥河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马桥河路黄金园村路段时,与石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石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望城区交警缜密侦查,最终锁定了肇事车辆,于8月27日将肇事司机陈某抓获,同日陈某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有肇事逃逸情节,陈某一审被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无证驾驶发生亡人事故找人顶包 行政拘留十天再追刑

2021年01月24日18时45分,周某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A8R6**小型轿车沿S204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浏阳市龙伏镇焦桥村染坊组路段时,恰遇行人瞿某某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由于周某军驾车越中心线超车且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使所驾车与瞿某某相撞,造成瞿某某当场死亡及湘A8R6**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军弃车离开了现场,为逃避法律责任,周某军指使张某冒充事故驾驶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缜密侦查,发现了张某的顶包行为。目前,周某军、张某因提供虚假证言,双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周某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夜间行车处置不当肇事逃逸 连续二次事故致人死亡

2021年01月06日19时38分,邹某平驾驶湘A83U**轻型栏板货车沿浏阳市大瑶镇迎宾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吾田村道路口会车时,因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影响视线,将站在路中间打电话的行人陶某某撞到,陶某某倒地后又先后被后续戴某、刘某驾驶的四台车辆连续辗轧,造成陶某某当场死亡及两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邹某平、戴某、刘某相继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在此次事故中,邹某平驾车会车时遇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又未及时发现路面交通情况,且肇事驾车后逃逸,未尽保护现场、救助义务,致行人被后续车辆多次辗轧,其行为已构成肇事逃逸。戴某、刘某夜间驾车均未及时发现路面交通情况,确保安全行驶,且发生二次事故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也没有及时报警等候交警处理,而是选择驾车逃离现场,也存在违法行为。邹某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依法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