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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更新日期:2020-04-15 13:26

日前,宿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首例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获得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通过,现已对当事人夏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2019年8月30日,当事人夏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宿迁学院东门口处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被交通执法人员查获并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年9月10日,该支队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2020年3月12日,该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及时缴纳罚款。由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3月30日,该支队依法向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通过审查,认为该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结果得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

此例行政处罚案件是该支队第一例申请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形成了执行一例、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社会效果和警示效应,对破解行政处罚“执行难”有着积极的意义。此次强制执行严厉打击了非法营运行为,切实维护客运市场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