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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更新日期:2020-04-01 15: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局有关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辆、公司内机动车和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机构、职责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部是全公司交通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交通管理法规,建立健全交通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内机动车辆管理、调度、维修、保养。

(三)负责职工公务用车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各项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部是全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督察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公司车辆违章、违规检查和公司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

第六条 相关部门是全公司交通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和公务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工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三)配合公司办和**部以及上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动。

第四章 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车辆驾驶员应有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的管理。

(三)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四)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五)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六)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七)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八)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九)车辆在工地和公司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十)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第八条 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

(一)公司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二)公司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2.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3.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4.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5.公司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重新参加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三)公司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四)枢纽管理区内机动车按规定的行驶速度行驶。

(五)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司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六)定期开展公司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七)公司内机动车在规定区域内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第九条 交通事故管理

(一)公司内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综合部,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二)公司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生部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