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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过生死 方能明白生命可贵

更新日期:2020-03-30 15:12

这是洛阳交警精心编汇的事故案例

案例的内容可能会让你感觉不适

但还是请仔细看完

见过生死

方能明白生命可贵

亡人交通事故案例

请认真看完

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交通事故!扩散,希望身边事故能警示身边人…

市区亡人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2月22日20时45分许,陈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mL)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定鼎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关林路口处时,遇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头北尾南停在该处等候路口信号灯,由于陈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加之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后部防护装置和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标准且未办理货运车辆入市通行证,致使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及陈某肢体与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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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事故原因和责任:

1、陈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2、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后部防护装置和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标准且未办理货运车辆入市通行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市区一般事故案例汇编

涧西区

2020年2月21日13时00分许,在天津路十四号街坊门口,陈某驾驶小型客车头北尾南停在该处开启左前门时,遇张某驾驶电动车沿天津路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晨雪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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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事故原因和责任: 陈某驾驶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高新区

2020年03月12日7时20分,在西环路大所村口,姚某驾驶轿车由南向西行驶,遇董某驾驶电动四轮车由北向东行驶,轿车右侧与电动四轮车左前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董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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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和责任:姚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董某驾驶四轮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西工区

2020年03月08日07时25分,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九都路由东行驶掉头时,遇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九都路由西向东行驶,由于王某驾驶机动车掉头,致使大货车右前部与小轿车左前部相接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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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和责任: 王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未有效确保正常行驶车辆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老城区

2020年02月28日0时29分,顾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九都东路南半幅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老城法院门口东35米处,遇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在前行驶,轿车前部与电动车后部相接触,造成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顾某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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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和责任: 顾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离开现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瀍河区

2020年02月27日12时02分,在中州东路油王村路口处,毛某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薛某驾驶小客车载王某同向在前行驶欲停车等候,轿车前部与小客车后部相撞,造成薛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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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和责任: 毛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事故全部责任。

洛龙区

2020年02月27日00时41分,王某驾驶小客车沿关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门大道路口东50米处时,遇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关林路南侧头东尾西停放,小客车右前部与轿车左后部发生接触碰撞,之后,轿车右前部又与路边护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自行将小客车拖离现场。经多次通知,王某于2020年3月3日下午到事故处理部门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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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和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伊滨区

2020年03月01日17时20分,孙某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mL)小型轿车沿掘丁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卫某驾驶小客车在掘丁路与玄奘路交叉口处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两车行驶至掘丁路与玄奘路交叉口北38米处时,小型轿车右前部与小客车右前部相接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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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和责任: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且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