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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明确规定“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

更新日期:2020-03-23 11:23

 

 

┃来源:鉴定政策

“同命同价”,是指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性质, 城乡居民统一适用同一赔偿标准的赔偿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原则演进路径大致如下:

1

2003年12月2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确立了城乡“同命不同价”赔偿原则。该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需要根据受害人户籍性质区分城乡进行计算。

2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确立了 部分“同命同价”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被害人死亡赔偿金计算适用“同命同价”原则。但对于其他情形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赔偿项目计算等仍保留了城乡“同命不同价”原则。

3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该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对建立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原则提出明确要求。

4

2019年9月2日,最高法下发 《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并规定试点工作应于今年(2019年)内启动。由此 全国范围“同命同价”试点工作帷幕正式拉开!